杨某是某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赵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经理,两人因公司合作而认识。杨某与赵某达成书面合同,合同约定建筑公司作为承包人,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发包人,承包物流货物堆放场地平整工程,规定工程按某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综合价格》进行结算。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发包人未解决好征地问题,使承包人没有按期交工。发包人和承包人交涉,在征得承包人同意的基础上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变更合同,并商定了新的结算标准。当建筑公司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时,房地产公司称双方口头约定的协议无效。
请问,后面的口头协议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