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是某建築公司的項目經理,趙某是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的經理,兩人因公司合作而認識。楊某與趙某達成書面合同,合同約定建築公司作為承包人,房地產開發公司作為發包人,承包物流貨物堆放場地平整工程,規定工程按某市工程造價管理部門頒布的《綜合價格》進行結算。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因發包人未解決好征地問題,使承包人沒有按期交工。發包人和承包人交涉,在徵得承包人同意的基礎上按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變更合同,並商定了新的結算標準。當建築公司要求房地產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時,房地產公司稱雙方口頭約定的協議無效。
請問,後面的口頭協議有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