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1787年憲法規定:國會有權宣戰,招募陸軍,建立和維持一支海軍,有權徵召民兵,以執行聯邦法律、鎮壓叛亂和擊退入侵;總統是合眾國陸軍、海軍和徵調為合眾國服役的各州民兵的總司令。這些規定體現了
A、軍權高於行政權
B、分權與相互制衡
C、總統權力至上
D、國會處於權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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