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械厂需要一台国内市场没有定型产品的机械,于是与某研究所签订了一份机械研制合同,合同约定机械厂负责提供设计参数,如达到验收要求,研究所继续改进,机械厂不再另付研制费用。研究所应于半年后完成研制任务,届时向机械厂提供样机两台,样机保修一年,机械厂提供30万元作为设计、研制和产品费用。签约后,机械厂先支付了22万元预付款。半年后,研究所交付第一台样机,机械厂认为样机未达到约定的要求而拒收,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对此合同的性质双方说法不一,机械厂称是加工承揽合同,研究所称是技术开发合同。
请问,合同属于什么类型?
某租赁公司与某机械厂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租赁公司按照机械厂的要求,从国外购买3台精密仪器租给机械厂使用,租期2年,机械厂支付相对高的租金。租赁公司从国外购回仪器,仪器抵达港口,租赁公司通知机械厂前去提货。当机械厂到港口提货时被拒绝,理由是收获人是租赁公司,原来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是购买人租赁公司。后来租赁公司出具证明,机械厂才提取到货物。但由于耽误了提货期限被港口罚款2万元,对此罚款应由哪一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