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機械廠需要一台國內市場沒有定型產品的機械,於是與某研究所簽訂了一份機械研製合同,合同約定機械廠負責提供設計參數,如達到驗收要求,研究所繼續改進,機械廠不再另付研製費用。研究所應於半年後完成研製任務,屆時向機械廠提供樣機兩台,樣機保修一年,機械廠提供30萬元作為設計、研製和產品費用。簽約后,機械廠先支付了22萬元預付款。半年後,研究所交付第一台樣機,機械廠認為樣機未達到約定的要求而拒收,雙方為此發生糾紛。對此合同的性質雙方說法不一,機械廠稱是加工承攬合同,研究所稱是技術開發合同。
請問,合同屬於什麼類型?
某租賃公司與某機械廠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由租賃公司按照機械廠的要求,從國外購買3台精密儀器租給機械廠使用,租期2年,機械廠支付相對高的租金。租賃公司從國外購回儀器,儀器抵達港口,租賃公司通知機械廠前去提貨。當機械廠到港口提貨時被拒絕,理由是收穫人是租賃公司,原來運單上載明的收貨人是購買人租賃公司。後來租賃公司出具證明,機械廠才提取到貨物。但由於耽誤了提貨期限被港口罰款2萬元,對此罰款應由哪一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