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性激勵是指當事人預期在一定時限內可獲得的實質性補償的總和,它包括由合約規定的績效補償關係(如工資、獎金等貨幣收入或其它實物收入),還包括合約明確規定之外的但可預期的物質或精神方面的補償(如榮譽的獲得、職位的提升以及由此得到的物質補償的增加等)。
根據上述定義,下列屬於顯性激勵的是( )
A、某公司設立長期服務獎,在公司工作滿一定年限即可獲得該項獎勵
B、某公司重視員工個人發展,在員工入職時就會指導員工進行職業規劃
C、某公司提倡加班文化,鼓勵員工加班,但在規定中並未體現加班補償
D、某公司注重傾聽員工建議,要求管理者給予員工足夠信任與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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