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资公司主要经营建筑材料,随着商品房市场的不景气,该公司效益日益低下。钢材刚下跌时,物资公司与某钢材厂签订合同,以20万元买下一批钢材,准备在钢材涨价时出手赚一笔。合同生效后,钢材价格一直没有涨,物资公司的钢材没有出手。物资公司只支付了钢材厂5万元的货款,还有15万元一直没有支付。这时,某建筑公司称欠物资公司材料款5万元,物资公司总经理想这笔钱收回来也是要还账的,还不如不要,结交建筑公司这个朋友。钢材厂得知后,能否要求撤销物资公司这一做法?
某钢材公司与某物资公司在物资公司所在地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物资公司在1年内向钢材公司提供某型号黑铁丝1200吨,交货地点为钢材公司的生产厂,具体供货时间和数量以钢材公司要货传真为准。就价格条款双方作如下特别约定:以目前市场价格每吨3800元为基础,随行就市。合同签订后,双方按每吨3800元履行合同,物资公司供给了钢材公司黑铁丝600吨。半年后,钢材公司发传真要求其以每吨3800元的价格供货时,物资公司告知原材料涨价,按随行就市规则只能以每吨4200元的价格供货。
请问,价格如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