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資公司主要經營建築材料,隨著商品房市場的不景氣,該公司效益日益低下。鋼材剛下跌時,物資公司與某鋼材廠簽訂合同,以20萬元買下一批鋼材,準備在鋼材漲價時出手賺一筆。合同生效后,鋼材價格一直沒有漲,物資公司的鋼材沒有出手。物資公司只支付了鋼材廠5萬元的貨款,還有15萬元一直沒有支付。這時,某建築公司稱欠物資公司材料款5萬元,物資公司總經理想這筆錢收回來也是要還賬的,還不如不要,結交建築公司這個朋友。鋼材廠得知后,能否要求撤銷物資公司這一做法?
某鋼材公司與某物資公司在物資公司所在地簽訂購銷合同,合同約定物資公司在1年內向鋼材公司提供某型號黑鐵絲1200噸,交貨地點為鋼材公司的生產廠,具體供貨時間和數量以鋼材公司要貨傳真為準。就價格條款雙方作如下特別約定:以目前市場價格每噸3800元為基礎,隨行就市。合同簽訂后,雙方按每噸3800元履行合同,物資公司供給了鋼材公司黑鐵絲600噸。半年後,鋼材公司發傳真要求其以每噸3800元的價格供貨時,物資公司告知原材料漲價,按隨行就市規則只能以每噸4200元的價格供貨。
請問,價格如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