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服裝廠與某紡織廠簽訂布匹買賣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紡織廠向服裝廠提供布匹1萬匹,服裝廠自行提貨。因為紡織廠資金周轉困難,雙方約定服裝廠在2010年6月1日支付所有費用,2010年7月1日服裝廠到紡織廠提貨。服裝廠一時沒有足夠的現金,只支付了60%的貨款,到7月1日服裝廠員工前往提貨時,紡織廠提出其未支付全款,不得發貨。服裝廠已經支付了一部分貨款,紡織廠不讓提貨的做法合法嗎?
A、合法
B、不合法
新浪微博 70,000+
移動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