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晓辉通过微博发表了多张村委会主任的照片,并相应地配上设计的对白和评论,使用了“死狗”等带有人格贬损性质的言语,以表达对村干部行为的不满,村委会主任对晓辉提起民事诉讼,经过调查,被告晓辉的微博评论并不属实。此案中,晓辉的行为:
A、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
B、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
C、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D、侵犯了当事人的身份权
A、犯罪中止
B、犯罪既遂
C、不构成犯罪
D、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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