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曉輝通過微博發表了多張村委會主任的照片,並相應地配上設計的對白和評論,使用了「死狗」等帶有人格貶損性質的言語,以表達對村幹部行為的不滿,村委會主任對曉輝提起民事訴訟,經過調查,被告曉輝的微博評論並不屬實。此案中,曉輝的行為:
A、侵犯了當事人的肖像權
B、侵犯了當事人的名譽權
C、侵犯了當事人的隱私權
D、侵犯了當事人的身份權
A、犯罪中止
B、犯罪既遂
C、不構成犯罪
D、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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