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電銷售公司在某倉庫寄存液晶電視200台,價值共計100萬元。雙方商定倉庫自2009年11月20日至12月20日負責保管電視,家電銷售公司於12月20日取走最後一批電視時支付保管費。在最後結算時倉庫提出,2009年11月15日合同簽訂后,倉庫就在為存放這批電視準備地方,家電銷售公司應多支付5天的倉儲費。而家電銷售公司提出合同簽訂后已經告知電視到庫的準確時間,倉庫不可能空著貨位,只同意按實際倉儲時間支付費用。
請問,倉儲費於何時起算?
阿海又一次在網上衝浪,有下列4位網友在bbs上聊天:
某A:1986年春,我在日本拿到了一盤寫著《超級馬里奧兄弟2》的卡帶,他玩著玩著覺得太難了,於是便放棄了。
某B:1994年春,我拿著索尼的Walkman聽Nirvana的專輯,突然電台里傳來消息,說樂隊的主唱自殺了。
某C:1990年夏,我在漢堡市,當時只有7歲,那一天,老師祝我們兒童節快樂。
某D:1995年夏,我從大邱坐火車到首爾,到達酒店的第一天,在電視上赫然看到一座倒塌了一半的大樓,上面的Logo是三個圓圈擺成的三角形。
問:有幾個人在說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