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儀器廠與某無線電廠簽訂加工承攬合同,儀器廠為無線電廠加工一批專業稜鏡,儀器廠收取加工費共計5萬元,2009年12月30日前交貨。由於製作此專業稜鏡的原料特殊,雙方約定由無線電廠提供原材料。交貨時,無線電廠對儀器廠所加工的專業稜鏡進行了質量檢驗,發現有1/4不合乎合同要求。無線電廠要求儀器廠承擔賠償責任,儀器廠以無線電廠提供的原材料質量等級不一致,不完全符合標準為由,拒絕承擔責任,並要求無線電廠支付加工費。
無線電廠提供的材料不合格,儀器廠可以不承擔責任嗎?
工程師曾某任某技術開發公司技術研製組負責人時,該公司開發了一項新的製造技術。不久,曾某離開技術開發公司到某研究所工作,並任該所主任。同年,研究所將這項製造技術當作自己的技術成果轉讓給某儀器廠,並收取了轉讓費15萬元。儀器廠正待將該技術實施投產時,接到技術開發公司的書面函件,要求其停止實施這項製造技術,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該技術轉讓合同有效嗎?儀器廠已經支付的費用能不能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