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师曾某任某技术开发公司技术研制组负责人时,该公司开发了一项新的制造技术。不久,曾某离开技术开发公司到某研究所工作,并任该所主任。同年,研究所将这项制造技术当作自己的技术成果转让给某仪器厂,并收取了转让费15万元。仪器厂正待将该技术实施投产时,接到技术开发公司的书面函件,要求其停止实施这项制造技术,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该技术转让合同有效吗?仪器厂已经支付的费用能不能退回?
某仪器厂与某无线电厂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仪器厂为无线电厂加工一批专业棱镜,仪器厂收取加工费共计5万元,2009年12月30日前交货。由于制作此专业棱镜的原料特殊,双方约定由无线电厂提供原材料。交货时,无线电厂对仪器厂所加工的专业棱镜进行了质量检验,发现有1/4不合乎合同要求。无线电厂要求仪器厂承担赔偿责任,仪器厂以无线电厂提供的原材料质量等级不一致,不完全符合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并要求无线电厂支付加工费。
无线电厂提供的材料不合格,仪器厂可以不承担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