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印刷廠與某租賃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印刷廠租賃租賃公司膠印機一台,租期3年,每月支付租金8萬元。合同同時約定,如果租賃設備發生質量問題,印刷廠直接向設備供應商交涉。合同簽訂當日,租賃公司按照印刷廠要求,與供應商簽訂買賣合同,租賃公司支付給供應商購買租賃設備款300萬元,供應商按約向印刷廠交付了租賃設備。但是印刷廠自第2年起,未按約支付租金。租賃公司催款未果,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嗎?
某印刷廠與某科技開發公司訂立了一份購銷合同,合同約定科技開發公司提供給印刷廠一套用於激光照排的排版設備。合同簽訂后,新設備運到印刷廠,印刷廠隨即按合同支付了貨款。印刷廠在安裝設備之後進行測試時,發現設備在辨認字體方面存在一些問題,立即要求科技開發公司來人處理。后經多次調試,印刷廠發現該設備遠遠達不到排版的技術要求,印刷廠要求解除合同。科技開發公司指出合同沒有約定檢驗期間,設備送到印刷廠就完成了合同,不能解除合同。
請問,印刷廠能主張違約責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