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水泥厂与某搅拌站签订水泥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半个月后,水泥厂将水泥运送到搅拌站,搅拌站先行支付3万元,其余7万元到货付款。半个月后,水泥厂如约将水泥运到搅拌站,搅拌站称他们已经将收货权转让给某建筑公司,水泥厂应将水泥运送到建筑公司。搅拌站负责人还称建筑公司收货后,搅拌站再付款给水泥厂。水泥厂认为搅拌站转让权利并没有进行通知,要求搅拌站当场收货验货。
请问,送货上门时才说收货人已改变,怎么办?
某搅拌站向某水泥厂订购了500吨水泥,合同约定因为水泥质量太大,水泥厂分5次交付,每次交货数量为100吨,搅拌站第1次收到水泥后支付1/5货款,收到所有水泥后确保无质量问题就支付所有的尾款。第1批水泥到货后,没有质量问题,搅拌站支付了1/5的货款。但是第2批水泥经检验质量不合格,搅拌站要求水泥厂立即停止供货,并提出解除合同。一批不合格,搅拌站就可以解除合同吗?如果解除合同,第1批已经送到的水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