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的夏天,某養殖場與某副食品批發公司簽訂了一份購買活魚的合同,合同約定副食品批發公司自行到養殖場取走魚,併當場支付貨款。到合同履行的前一天,養殖場為保證按期交貨,而且便於副食品批發公司取貨,將合同所需的魚集中放置於一個臨近大河的水池之中。合同履行期間已到,副食品批發公司一直沒有來運走魚,養殖場催促副食品批發公司前來取貨,並提出也可由自己送貨,費用由副食品批發公司承擔即可。但是副食品批發公司提出因其庫存的魚尚未售完,暫不能收貨。合同履行期結束,副食品批發公司仍未來提取這批魚。剛過一天,當地突降暴雨,致使養殖場池中的水漲滿並溢出,魚紛紛蹦進附近的大河中。養殖場對逃走的魚有責任嗎?
王某是某飯店的經理,他到某批發公司採買員工的工作服。王某選了好幾種款式,並支付了價款。王某將工作服搬上車,準備回飯店給負責人彙報相關情況,他忽然發現有一條褲子的褲縫有一處是裂開的,於是檢查其他衣服,發現都有不同程度的損壞,於是馬上折回批發公司要求取消合同。批發公司稱合同已經簽訂失效,不能反悔,堅持不退不換。王某一氣之下將貨物全部留下,去批發公司的二樓找其負責人。半個小時后,王某回到營業處,發現衣服都不見了。該營業處人多,一定是被人偷走了。對於這些衣服的遺失,誰承擔責任?
某食品加工廠與某批發公司是長年合作關係,他們又新簽訂了一份20噸果凍的買賣合同,雙方對提貨時間約定得較為寬鬆,只約定為「提貨人近期提貨」。合同簽訂后10天,批發公司到食品加工廠要求提取20噸果凍。食品加工廠稱現在生產任務重,給批發公司準備的果凍還不足20噸,請過1個星期再來提取。批發公司認為,既然合同中約定「提貨人近期提貨」,那麼他們就有權隨時來拉走20噸果凍,食品加工廠必須立即交出果凍。批發公司可以依據合同,隨時要求提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