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的夏天,某養殖場與某副食品批發公司簽訂了一份購買活魚的合同,合同約定副食品批發公司自行到養殖場取走魚,併當場支付貨款。到合同履行的前一天,養殖場為保證按期交貨,而且便於副食品批發公司取貨,將合同所需的魚集中放置於一個臨近大河的水池之中。合同履行期間已到,副食品批發公司一直沒有來運走魚,養殖場催促副食品批發公司前來取貨,並提出也可由自己送貨,費用由副食品批發公司承擔即可。但是副食品批發公司提出因其庫存的魚尚未售完,暫不能收貨。合同履行期結束,副食品批發公司仍未來提取這批魚。剛過一天,當地突降暴雨,致使養殖場池中的水漲滿並溢出,魚紛紛蹦進附近的大河中。養殖場對逃走的魚有責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