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罐頭廠和某農場簽訂水果買賣合同,合同約定2009年6月1日罐頭廠自行到農場提取該批水果。農場於5月30日將水果裝箱等待罐頭廠來取,但是直到6月4日,罐頭廠仍未派車來取。溫度日益升高,為避免水果腐爛,農場就低價將水果售出,直接損失30萬元。又過了2天,罐頭廠派車前來提取水果,農場主張罐頭廠應該賠償其損失,罐頭廠則稱農場每月把水果給其保存到提取之時,不予賠償。
請問,造成的損失由誰承擔?
某果品公司與甲農場簽訂了一份蘋果買賣合同,果品公司當場交付了1萬元的定金。離合同正式履行只有一個星期時,甲農場通知果品公司,農場因蟲災蘋果大量歉收,不能按時交貨。甲農場提出乙農場欠甲農場大量肥料款,願意用貨抵債,乙農場的蘋果質量也很好,如果果品公司同意,可以由乙農場代其交貨。果品公司對乙農場進行了考察,同意甲農場的意見,並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但是讓果品公司氣憤的是,直到約定的履行期結束,乙農場也沒有供貨,原因是其貨物供不應求,沒有蘋果供應給果品公司。果品公司和甲農場約定的第三人乙農場沒有履行合同,果品公司怎麼辦?
某農場需將100箱葡萄及時送到200公里以外的甲市某超市,農場於是委託某運輸公司進行貨運。農場與運輸公司簽訂貨運合同,合同約定運輸公司在2日內按照通常路線,將葡萄運到目的地,運費1000元運到時結算。運輸公司將葡萄裝車拉走,貨車中途到乙地裝運貨物,走了不少冤枉路。當運輸公司將葡萄送到目的地時已經晚了1天,部分葡萄已經變質不能出售。葡萄變質的損失,運輸公司可以雙方沒有約定具體路線為由拒絕賠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