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店與某鞋業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合同約定鞋業公司提供給酒店工裝鞋200雙,酒店付款提貨。雙方還約定1個月內如有異議可解除合同。1個月滿,雙方都沒有對合同提出異議,鞋業公司積極備貨。又過了5天,酒店通知鞋業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並稱如果鞋業公司堅持履行合同,他們將不接收貨物。鞋業公司稱雙方約定了合同解除權的期間,解除權過期不用,現在已經不能再使用了,其說法合理嗎?
A、合理
B、不合理
某鞋業公司與某百貨商場簽訂商鋪租賃合同,合同約定鞋業公司經營使用百貨商場第八號、第九號門面房,租賃期3年。半年後,在未通知百貨商場的情況下,鞋業公司與個體戶汪某簽訂房屋租賃協議,將第八號、第九號門面房轉租給汪某使用,租賃期限2年。汪某使用此門面房1年後,鞋業公司通知汪某商鋪已出售,要求汪某騰出所承租的房屋。汪某認為,在合同期內,鞋業公司一直未將售房的有關情況告知他,在未盡通知義務的情況下,剝奪了自己的優先購買權。作為次承租人的汪某有優先購買權嗎?
A、有
B、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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