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具厂与某木材厂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木材厂供给家具厂共计60万元的优质板材,家具厂在签约后预付6万元货款,违约者需付未履约部分的10%的违约金。但是到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时,因木材厂提供的木材不合格,家具厂未提货。木材厂总经理提出合同是由厂里的生产部经理朱某与家具厂签订的,朱某只负责生产,不负责对外签订合同,他签订的合同无效,所以木材厂不承担违约责任。家具厂提出朱某签订合同时并未声明他是生产部经理,他证明自己是木材厂的经理,其超职权签订的合同无效吗?
A、有效
B、无效
新浪微博 70,000+
移动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