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向某电子研究所定购一套设备,电子研究所承诺收到科技公司电汇单传真件后即发货。于是科技公司在签订合同的当日便将货款电汇给电子研究所,电子研究所则于当日委托运输公司发运设备。电子研究所与科技公司对货物的交付地点未作出明确约定,并且也没有进行协商补充。科技公司在收货时发现,实到货物只有设备的一些次要部件,经查设备的其他部分已经毁损。电子研究所称其已经履行了应尽的义务,现货物丢失,责任应由科技公司承担。由于当初约定不明,责任应由谁承担?
某农科院研究所经过一年的研制,开发出一种新型农药,一切生产准备工作就绪后,却因剂型不稳定无法投产。在他人介绍下,研究所找到了某农药厂老工人褚某。双方协商确定,褚某在半个月内为研究所解决农药剂型问题,并保证该药品浓度为40%乳剂,研究所负责提供确定剂型的一切协作事项及经费,并在新型农药第一批产品投放市场后,向褚某支付适当报酬。合同订立以后,褚某按其解决了农药剂型问题,但是他对研究所支付的报酬不满,提出自己付出了大量特殊的脑力劳动,提供的服务属于技术服务,应当收取技术服务费。
请问,研究所应该付技术服务费吗?
某研究所与某玩具厂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作为专利权人的研究所将其某项专利技术许可玩具厂使用,合同同时注明了该专利的有效期限。玩具厂向研究所支付技术入门费5万元后,研究所向玩具厂提供专利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负责技术培训,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问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研究所的该项专利权被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双方订立的许可合同还有效吗?玩具厂支付的入门费怎么办?
某水泥厂需要研制一种不破损、透气好、可回收的能够替代传统的四层水泥袋的新型水泥袋,于是与某材料研究所签订一份委托开发合同,委托研究所研制水泥厂需求的水泥袋及制袋设备,所需全部经费由水泥厂承担,并由其提供一切实验条件。研究所按约定的技术指标和验收标准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产品合格正式投放市场后3年内,每年提取销售额的10%作为报酬。合同签订后,研究所经过一年多的研究和试制,成功开发出一种新型水泥包装袋及其制袋机组,并以此项成果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权。水泥厂与另一包装厂签订了新型水泥袋生产生产许可合同,并获利,研究所得知后要求水泥厂立即停止转让行为。
请问,该专利权归谁?
某保健品公司准备推出一款新的保健品,与某营养研究所签订了一份共同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由保健品公司提供所需厂房、场地、实验设备、原材料和研究经费等;由营养研究所负责研究配方,并按保健品公司的要求进行改进。合同还约定了风险责任和违约责任等,但对技术成果权属未作约定。签约后,双方均依约履行,产品顺利研制成功。因保健品公司不同意营养研究所提高利润提成的要求,营养研究所遂与一外地公司签订合作生产协议,并将全部生产技术资料复制后交付该外地公司。保健品公司以营养研究所侵犯了其对该技术成果的共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
请问,技术成果权归谁?
某机械厂需要一台国内市场没有定型产品的机械,于是与某研究所签订了一份机械研制合同,合同约定机械厂负责提供设计参数,如达到验收要求,研究所继续改进,机械厂不再另付研制费用。研究所应于半年后完成研制任务,届时向机械厂提供样机两台,样机保修一年,机械厂提供30万元作为设计、研制和产品费用。签约后,机械厂先支付了22万元预付款。半年后,研究所交付第一台样机,机械厂认为样机未达到约定的要求而拒收,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对此合同的性质双方说法不一,机械厂称是加工承揽合同,研究所称是技术开发合同。
请问,合同属于什么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