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向某電子研究所定購一套設備,電子研究所承諾收到科技公司電匯單傳真件后即發貨。於是科技公司在簽訂合同的當日便將貨款電匯給電子研究所,電子研究所則於當日委託運輸公司發運設備。電子研究所與科技公司對貨物的交付地點未作出明確約定,並且也沒有進行協商補充。科技公司在收貨時發現,實到貨物只有設備的一些次要部件,經查設備的其他部分已經毀損。電子研究所稱其已經履行了應盡的義務,現貨物丟失,責任應由科技公司承擔。由於當初約定不明,責任應由誰承擔?
某農科院研究所經過一年的研製,開發出一種新型農藥,一切生產準備工作就緒后,卻因劑型不穩定無法投產。在他人介紹下,研究所找到了某農藥廠老工人褚某。雙方協商確定,褚某在半個月內為研究所解決農藥劑型問題,並保證該藥品濃度為40%乳劑,研究所負責提供確定劑型的一切協作事項及經費,並在新型農藥第一批產品投放市場后,向褚某支付適當報酬。合同訂立以後,褚某按其解決了農藥劑型問題,但是他對研究所支付的報酬不滿,提出自己付出了大量特殊的腦力勞動,提供的服務屬於技術服務,應當收取技術服務費。
請問,研究所應該付技術服務費嗎?
某研究所與某玩具廠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由作為專利權人的研究所將其某項專利技術許可玩具廠使用,合同同時註明了該專利的有效期限。玩具廠向研究所支付技術入門費5萬元后,研究所向玩具廠提供專利文件和有關技術資料,負責技術培訓,解決生產中的技術問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研究所的該項專利權被中國專利局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無效。雙方訂立的許可合同還有效嗎?玩具廠支付的入門費怎麼辦?
某水泥廠需要研製一種不破損、透氣好、可回收的能夠替代傳統的四層水泥袋的新型水泥袋,於是與某材料研究所簽訂一份委託開發合同,委託研究所研製水泥廠需求的水泥袋及制袋設備,所需全部經費由水泥廠承擔,並由其提供一切實驗條件。研究所按約定的技術指標和驗收標準完成研究開發工作,產品合格正式投放市場后3年內,每年提取銷售額的10%作為報酬。合同簽訂后,研究所經過一年多的研究和試製,成功開發出一種新型水泥包裝袋及其制袋機組,並以此項成果申請了實用新型專利權。水泥廠與另一包裝廠簽訂了新型水泥袋生產生產許可合同,並獲利,研究所得知后要求水泥廠立即停止轉讓行為。
請問,該專利權歸誰?
某保健品公司準備推出一款新的保健品,與某營養研究所簽訂了一份共同開發合同。合同約定,由保健品公司提供所需廠房、場地、實驗設備、原材料和研究經費等;由營養研究所負責研究配方,並按保健品公司的要求進行改進。合同還約定了風險責任和違約責任等,但對技術成果權屬未作約定。簽約后,雙方均依約履行,產品順利研製成功。因保健品公司不同意營養研究所提高利潤提成的要求,營養研究所遂與一外地公司簽訂合作生產協議,並將全部生產技術資料複製后交付該外地公司。保健品公司以營養研究所侵犯了其對該技術成果的共有權為由向法院起訴。
請問,技術成果權歸誰?
某機械廠需要一台國內市場沒有定型產品的機械,於是與某研究所簽訂了一份機械研製合同,合同約定機械廠負責提供設計參數,如達到驗收要求,研究所繼續改進,機械廠不再另付研製費用。研究所應於半年後完成研製任務,屆時向機械廠提供樣機兩台,樣機保修一年,機械廠提供30萬元作為設計、研製和產品費用。簽約后,機械廠先支付了22萬元預付款。半年後,研究所交付第一台樣機,機械廠認為樣機未達到約定的要求而拒收,雙方為此發生糾紛。對此合同的性質雙方說法不一,機械廠稱是加工承攬合同,研究所稱是技術開發合同。
請問,合同屬於什麼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