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船務公司與某輪船運輸公司簽訂了供油協議,約定船務公司為輪船運輸公司供應燃油,燃油的價格「按市場價格議定,參考市場當日掛牌價」,供油完畢后30天內結清油款,並且約定了雙方各自的違約責任。船務公司接到輪船運輸公司的訂貨指示后,立即向某石化公司發出書面訂貨單,訂貨單上註明的要求均與輪船運輸公司出具的訂貨指示一致,但約定的燃料油單價均低於前一合同訂貨指示上約定的價格。石化公司根據船務公司的訂貨單,向輪船運輸公司指定的船舶供應了燃油,雙方在供油憑證上籤章確認。后石化公司多次向船務公司催討供應燃油欠款,船務公司以輪船運輸公司未向船務公司支付油款為由不予給付。船務公司的抗辯理由成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