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研究所与某电子厂签订了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约定研究所许可电子厂使用其专利技术3年,并向电子厂提供样品、产品说明书、图纸并负责技术指导,在合同有效期内,研究所不得许可第三方实施其专利技术。合同还约定电子厂在合同订立后10天内支付1万元入门费,在每年12月30日电子厂按其生产的专利产品年销售额的5%支付技术转让费。合同签订后,电子厂如约支付了入门费,生产出专利产品并在市场上销售,但产品销售不畅,造成经营亏损。研究所要求电子厂支付提成,电子厂表示专利产品挤压在库,无钱支付。
专利产品销售不畅,还要支付专利实施许可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