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世紀初的一個小鎮上,法庭審理了一件民事訴訟,原告指出被告在1900年時向他借了2000英鎊,到現在還未歸還,說著,原告拿出了一張借條,上面寫了:
我借給了ⅹⅹ兩千英鎊,希望xx到期歸還。
落筆日期1900.2.29
法官仔細看了一下借條,然後說:「我知道應該怎樣處理了!」
那麼誰最後應該要承擔責任?
在倫敦偵探俱樂部里,蘇格蘭場的科特上校正向這裡的成員談一樁令他傷腦筋的案子。
「最近,一個來自南美的陌生人到了倫敦。有情報說此人可能是納粹特務,攜帶10萬英鎊來英國資助間諜活動。因此,在他下船幾個小時后,我們故意搞了一次車禍,弄折了他的胳膊,趁機把他送進醫院。我們仔細地檢查了他的衣服和行李,結果,除了一個公文包裡面放有幾封他在英屬蓋亞那的朋友寫給他的信之外,一無所獲。我們考慮幾種他有可能玩弄的手腕:1.他可以把英鎊通過郵局寄給自己,但此時正值戰時,郵遞業務很不正規,因此這個辦法行不通;2.他可以用手術的辦法將寶石放在體內,但光機排除了這種可能性。對他如何藏起價值10萬英鎊的東西,不知諸位有何高見?」
俱樂部成員交頭接耳,議論紛紛。這時俱樂部主席轉過身來對上校說:「上校,我認為你忽略了一種非常明顯的可能性。」
上校忽略了哪種可能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