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加工廠和某糧食公司長年合作,食品加工廠希望再訂一些小麥,於是發出訂購單,訂購單寫明「訂購20噸小麥,價格每噸800元,6月20日前交貨,提貨付款。貴公司如同意,請於3日內回復,具體事宜再做協商。」訂購單發出1天後,食品加工廠收到糧食公司的傳真回復:「同意貴廠訂購單內容,但由於生產原因,交貨期只能在6月25日前。如貴廠無異議,則視為接受。」食品加工廠認為糧食公司的回復有些強買強賣的意味,拒絕合作。
請問,糧食公司是在強買強賣嗎?
某食品公司與某裝修公司簽訂裝修合同,合同約定裝修公司承包食品公司辦公樓內部裝修工程,施工期限2個月,裝修款20萬元,食品公司支付5萬元定金,餘款待驗收合格后結清。合同簽訂后,食品公司如約支付了定金,裝修公司也如約開始施工。裝修公司看到食品公司不斷將公司的空調、電腦等值錢物品往外運,還聽說食品公司要破產,於是,立即停止施工,並轉移到另一工地。食品公司負責人稱公司只是將這些東西轉賣了,好安裝新買的空調、電腦,裝修公司所說純屬謠傳。裝修公司應該繼續開工嗎?
某食品加工廠欠某糧油公司貨款5萬元,其所有人即負責人汪某一直以種種理由不予支付,糧油公司念其是長年合作夥伴也沒有對其施加壓力。由於社會上種種食品不安全事件的發生,食品加工廠的生意越來越難做,食品加工廠出現虧空。糧油公司再要求加工廠支付時發現加工廠已經停工,暫時拿不出5萬元。糧油公司的工作人員發現另外一重大情況,汪某去年出了車禍,法院判賠15萬元,王某一直沒有收取,工作人員提出能不能對這15萬元的賠償款提起代位權。經查,汪某這筆賠償款,因為是專屬於汪某個人的債務,不能對其提起代位權。
請問,這筆債務到底能不能提起代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