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的漢堡警察局, 警官史特勒手持一份案件的卷宗走進了警長格奧格的辦公室,將其恭恭敬敬地放在上司的桌上。
「警長,4月14日夜12時,位於塔麗雅劇院附近的一家超級商廈被竊去大量貴重物品,罪犯攜贓駕車離去。現已捕獲了a,b,c三名嫌疑犯在案,請指示!」
格奧格警長慈祥地看了得力助手一眼,翻開了案卷,只見史特勒在一張紙上寫著:
「事實1:除a,b,c三人外,已確證本案與其他任何人都沒有牽連;
事實2:嫌疑犯c假如沒有嫌疑犯a作幫凶,就不能到那家超級商廈作案盜竊;
事實3:b不會駕車。請證實a是否犯了盜竊罪?」
格奧格警長看后哈哈大笑,把史特勒笑得莫名其妙。然後,格奧格三言兩語就把助手的疑問給解決了。
請問,警長是怎樣判案的呢?誰一定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