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总统林肯在1860年上任后不久,受理了这样一桩奇怪的案件:被告的罪名是谋财害命,但是在审讯中,被告口口声声说受了冤枉,而证人却一口咬定他目睹被告犯了罪。
证词是这样的:10月18日晚上11时,我站在一个草堆后面,亲眼看见被告在离草堆西边30米处的大树旁作案,因为当时月光正照在被告脸上,所以我看清了作案的凶手。听起来证人的话颇有道理,但林肯却根据这一证词判定证人犯了诬告罪,而将被告无罪释放了。你能说出林肯作出这样判决的科学根据吗?
美国德克萨斯州发生了一起凶杀案,小阿姆斯特朗被指控犯了谋财害命罪。证人福尔逊说,在10月18日晚12点以后,他亲眼看见小阿姆斯特朗开枪击毙了被害人。福尔逊更进一步地证实道:“我当时正躲在一个草堆后边,正好看见在离草堆西边30米处的大树旁,小阿姆斯特朗开枪射击,因为那天月光很好,我确信我看见的是小阿姆斯特朗作的案,我看清楚了他的脸,这绝不会有错。”可是,小阿姆斯特朗说他是冤枉的,他根本没有杀过人。林肯知道这一情况后,经过一番思索,他基本掌握了案情,决定为小阿姆斯特朗作辩护。结果,林肯经过一番辩护证实了小阿姆斯特朗无罪而证人福尔逊纯属诬陷。你知道林肯是怎样辩护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