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總統林肯在1860年上任后不久,受理了這樣一樁奇怪的案件:被告的罪名是謀財害命,但是在審訊中,被告口口聲聲說受了冤枉,而證人卻一口咬定他目睹被告犯了罪。
證詞是這樣的:10月18日晚上11時,我站在一個草堆後面,親眼看見被告在離草堆西邊30米處的大樹旁作案,因為當時月光正照在被告臉上,所以我看清了作案的兇手。聽起來證人的話頗有道理,但林肯卻根據這一證詞判定證人犯了誣告罪,而將被告無罪釋放了。你能說出林肯作出這樣判決的科學根據嗎?
美國德克薩斯州發生了一起兇殺案,小阿姆斯特朗被指控犯了謀財害命罪。證人福爾遜說,在10月18日晚12點以後,他親眼看見小阿姆斯特朗開槍擊斃了被害人。福爾遜更進一步地證實道:「我當時正躲在一個草堆後邊,正好看見在離草堆西邊30米處的大樹旁,小阿姆斯特朗開槍射擊,因為那天月光很好,我確信我看見的是小阿姆斯特朗作的案,我看清楚了他的臉,這絕不會有錯。」可是,小阿姆斯特朗說他是冤枉的,他根本沒有殺過人。林肯知道這一情況后,經過一番思索,他基本掌握了案情,決定為小阿姆斯特朗作辯護。結果,林肯經過一番辯護證實了小阿姆斯特朗無罪而證人福爾遜純屬誣陷。你知道林肯是怎樣辯護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