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察院是明代設立的重要監察機構,為風憲耳目之官,總負正風肅紀之責。明代對其所屬監察御史的選用要求,明顯不同於一般的官吏。除了普遍性的清正廉潔這一操守要求外,還十分看重其「介直」「骨鯁」的個性。在任職資格上,明英宗正統年間,開始打破了新仕進士不得除授御史之職的規定。明中葉后,監察御史選用「多不得人」,管理御史的「憲規」「條約」成為空文,御史不斷參與到朝廷的政爭之中,使明代官僚體系的有效監督、凈化能力不斷削弱,這是明代政治日趨腐朽、不斷走向衰敗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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