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3月4日,《光明日報》上登載了全國工業勞動模範潘長有的感言:「中國人民可以選舉自己滿意的、敬愛的人作代表和人民政府的委員,來管理國家大事。這使我們工人特別高興!解放前我們工人根本沒有政治地位,更談不到選舉權了。」這說明
某玩具廠臨時需要大批技術工人,於是從長年從事人才中介工作的某人才中介公司簽訂中介合同,雙方約定人才中介公司推薦工人,每成功簽約一個工人,玩具廠支付人才中介公司500元中介費。中介公司介紹技術培訓學校與玩具廠洽談,但是雙方在多方面達不成一致,最後雙方沒有如願合作。後來,玩具廠將以前辭退的工人都請了回來,及時解決技術工人不足的問題。人才中介公司要求玩具廠支付中介費,玩具廠稱沒有與中介公司介紹的技術培訓學校合作,沒有在此學校招收一名工人,不予支付中介費。沒有與中介公司介紹的企業合作,可以不支付中介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