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賄罪,也稱間接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職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
根據上述定義,下列存在斡旋受賄罪的是?
A、民辦學校校長張某收受了某學生家長的紅包,委託本校老師偽造該生的成績單
B、李董事長送了審計司司長太太一部轎車,成功使得自己的企業逃過審計審查
C、海關負責海外貨品清關的小趙,時常收到海外代購商的禮物,並幫他們逃稅
D、警察孫某請交管局的老同事幫小李刪除違章記錄,並向小李索要一筆好處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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