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制度:是指与刑事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司法工作人员,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不能参加该案件处理工作的一项诉讼制度。在某一案件中,下列人员可以不回避的是( )。
A、当事人的同学,住在法院隔壁
B、当事人的哥哥,负责法院同声翻译
C、当事人的母亲,法院法医鉴定员
D、当事人的父亲,该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宣传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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