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避制度:是指與刑事案件有某種利害關係或其他特殊關係的司法工作人員,包括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等,不能參加該案件處理工作的一項訴訟制度。在某一案件中,下列人員可以不迴避的是( )。
A、當事人的同學,住在法院隔壁
B、當事人的哥哥,負責法院同聲翻譯
C、當事人的母親,法院法醫鑒定員
D、當事人的父親,該縣檢察院副檢察長,黨組宣傳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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