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前者印製的標準格式《貨運代理合同》上蓋章。《貨運代理合同》第四條約定:"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對乙公司支付貨運代理費承擔連帶責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紅在合同尾部簽字。后雙方發生糾紛,甲公司起訴乙公司,並要求此時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藍承擔連帶責任。關於李藍拒絕承擔連帶責任的抗辯事由,下列哪一表述能夠成立?
A、第四條為無效格式條款
B、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第四條處簽字
C、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僅代表乙公司的行為
D、李藍並未在合同上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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