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型超市的经理蒋某得知某粮油公司引进了一套生产食用花生油的设备,用该设备生产出的花生油不仅质量好,而且出油量高,其价格相对低一些。于是,蒋某与粮油公司联系,要求定购大量花生油。粮油公司表示该设备正在调试,要1个月以后才能正式生产。2009年6月20日,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合同在1个月后生效,加上生产日期,粮油公司8月1日交货。到了约定时间,粮油公司没有按约定交货,蒋某又与其约定了5天的宽限期。但是粮油公司还是未能按时交货,15天后粮油公司通知蒋某货物已经发出,蒋某称拒绝接收货物,并要求粮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粮油公司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某印刷厂与某科技开发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科技开发公司提供给印刷厂一套用于激光照排的排版设备。合同签订后,新设备运到印刷厂,印刷厂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印刷厂在安装设备之后进行测试时,发现设备在辨认字体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立即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来人处理。后经多次调试,印刷厂发现该设备远远达不到排版的技术要求,印刷厂要求解除合同。科技开发公司指出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设备送到印刷厂就完成了合同,不能解除合同。
请问,印刷厂能主张违约责任吗?
某钢铁公司向某银行申请贷款800万元用于引进高端机器设备,以即将进口的电控设备作为标的物进行了抵押,另外两家公司也分别向贷款人出具了保证担保书。在办理合法手续以后,贷款如约到位。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予归还。银行将该笔债权及所附有的保证担保权转让给某资产管理公司,并就转让行为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但是没有将钢铁公司的抵押权随同债权一桶转移给新债权人。在钢铁公司申请破产以前,银行将钢铁公司设定抵押权的电控设备抵偿了其他债务。资产管理公司还能要求两个保证人承担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