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成立了合夥企業,因為經營不善,企業欠了一筆債務,到期不能償還,如果丁主張債權,依據《合夥企業法》,甲、乙、丙三人如何承擔?
A、甲獨立承擔
B、乙獨立承擔
C、丙獨立承擔
D、三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012年7月,甲、乙、丙、丁四人以普通合夥企業形式開辦了一家賓館。2013年5月,甲因疾病死亡,其妻戊為唯一繼承人。下列情形中,戊能夠通過繼承的方式取得該合夥企業的普通合伙人資格的是( )。
A、甲在與乙、丙、丁簽訂合夥協議時約定死後由戊繼承其合伙人資格
B、戊生活困難且患有間歇性精神病,曾被法院認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C、丙、丁對戊成為合伙人均表示贊同,只有乙表示反對
D、合夥協議規定合伙人須具有房地產資格從業證,雖然戊不具有,但甲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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