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甲公司向瀋陽乙廠採購一批商品,由於合同對於商品價款的約定不明確,所以甲公司來瀋陽提貨時,雙方發生爭議,根據《合同法》該批商品的價款支付標準應當按( )。
A、合同履行時合肥市場價格
B、合同履行時瀋陽市場價格
C、訂立合同時合肥市場價格
D、訂立合同時瀋陽市場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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