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省迷案 141】—— 法院推理新編(6)
下定義:詐騙罪指通過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式導致受害者產生錯誤認識,以至於交付財物的犯罪。其中,為了穩住被害人而退回部分騙取的財物也是犯罪的一環節,不能從犯罪數額中扣除;案發後退贓也只是從輕情節,不能從贓款數額中扣除。案外資金流動不計入贓款數額的增減。
S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詐騙案。被告人(網名蚊香帝高澄,下簡稱蚊香帝)與被害人羅某從2015年開始談對象。期間蚊香帝徵得羅某同意,幫她在上班時經營網店,說好二八分賬。取得羅某信任后,蚊香帝共合法售賣12萬元商品,自己分得2.4萬元。后蚊香帝以投資蝸牛養殖項目(實際不存在),以高回報為誘餌使得羅某投資54萬元。為了使項目看得更真實,蚊香帝在一個季度后返還羅某14萬元稱這是第一階段的盈利。隨後蚊香帝又以養殖牛蛙和螞蟻的產業誘騙羅某投資126萬元。2017年2月14日,蚊香帝以情人節名義給羅某購買了價值8萬元的高檔手錶。2017年11月17日,羅某發現蚊香帝是個騙子,遂報警。歸案后,文襄帝主動退贓62萬元,已揮霍79萬元。
S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本案的詐騙數額為192萬元,鑒於部分退贓,從輕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
羅某以認定數額過多為由提出上訴。O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終審,認定本案一審事實清楚,但認定數額不當,應當糾正。因此作出正確的數額認定,並維持一審量刑。
請問:O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的贓款是多少?
Pasber和Sroan是上下樓鄰居,Sroan住401,Pasber住301,301和401的房型是一樣的。
一天Sroan把他家原來的廚房改造成了廁所,正對著樓下住戶Pasber的廚房,Pasber做飯的時候經常能夠聽到廁所管道的排水聲音。Pasber很生氣就把Sroan告到了法院,認為Sroan的行為違法了,影響到了他的正常生活。Sroan認為這是他自己家的房子,想怎麼改就怎麼改。
請問誰的觀點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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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選項中,哪一行為構成正當防衛?
A.甲到商場購物時將自己的汽車停在商場門口,買完東西出來時發現乙打碎了車窗玻璃,在偷車內的東西,於是上前將乙抓住,並趁乙不注意將其打暈,送往派出所。
B.甲持槍闖進某單位財務室,逼著財務室工作人員乙打開保險柜,在甲讓乙往口袋裡裝錢時,乙的同事進來趁甲不注意將其砸成重傷。
C.甲對乙心存怨恨,故意辱罵乙,乙氣急要動手打甲,甲拿起準備好的棍子將乙手臂打傷。
D.甲在大街上打電話,被乙搶走了手機,甲追趕乙未果。第二天甲在大街上發現了乙,於是偷偷在其背後將其打倒,搶走了乙身上的財物。
甲對乙享有10萬元到期債權,乙無力清償,且怠於行使對丙的15萬元債權,甲遂對丙提起代位權訴訟,法院依法追加乙為第三人。一審判決甲勝訴,丙應向甲給付10萬元。乙、丙均提起上訴,乙請求法院判令丙向其支付剩餘5萬元債務,丙請求法院判令甲對乙的債權不成立。關於二審當事人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