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省迷案 112】—— 包子有毒!
江偉是一個十分貪婪的S市高一學生,別看只有十五歲,但他那好佔便宜的品行人盡皆知。班上同學非必要從來不和他交往,也可見這人有多可怕。
2021年3月的一天,學校組織社會實踐,去臨近的O省Y市,其中有一個項目叫做製作Y市的特色美食金沙(鹹蛋黃)芋頭水晶煎包。江偉和其他五個人被分到了同一組,這下大家苦不堪言,因為江偉肯定會吃最大的那個。但至少大家可以把包子做得一樣大,這樣江偉也不會說什麼不公平。然而,當大家做完包子吃到一半時,只見江偉大叫一聲滿地打滾,隨後一直嘔吐。雖然及時送到醫院,但仍因中毒過度搶救無效死亡。
這件事震驚了S市和Y市,未成年人遇害始終是社會重大新聞,很快警方封鎖現場。經過初步判斷,本案應當是針對江偉的犯罪,因為沒有其他人中毒。根據現場勘察,警方發現了很多沒吃完的煎包(江偉中毒后大家哪還有空吃),一些大小不一的盤子,很多瓶拆封的冬瓜茶,筷子若干。
這一桌的人共有五名:王小康,曲子涵,蘇瀛,范民友和朴傑。警方的想法是兇手必須保證有毒的包子給江偉吃,但誰也不承認自己是把包子端上桌的人。案發現場又沒有監控,咋辦呢?
好在警方有了其他一些發現:經過調查,調料是王小康買的,冬瓜茶是曲子涵買的,盤子由蘇瀛帶過來,筷子是朴傑拎過來的,范民友負責買垃圾袋。
Y市刑警很快就把目光鎖定到一個人身上,面對重大嫌疑TA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考慮到案發時未滿16周歲,O省高院最終對TA判處無期徒刑。
推理TA是誰?
【O省迷案 107】——被害人過錯
下定義:被害人過錯指在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對被告人及其近親屬事先故意犯下過明顯違背公序良俗的事,導致原本不想加害被害人的被告人因為對方的行為而在該行為未受到處罰前就對被告人進行的刑事犯罪的情況。
2004年9月4日,O省高級人民法院複核了五起一審被判處死刑的案件,最終以被害人過錯為由將其中一起改判死緩,其他四起維持原判並執行死刑。
故意殺人犯程永明,因為大學舍友反對他開空調而把舍友捅死。
故意殺人犯龐通,因為妻子被鄰居張二狗強姦而一氣之下掐死張二狗。
故意殺人犯熊躍,因為不堪建築隊長對自己的舍友長期欺壓剝削而用鋼管將對方打死。
故意傷害犯王慕,被被害人蒲某無端毆打導致受傷,后經過協調蒲某賠償王慕醫療費。但王慕認為賠少了遂找到蒲某把他打死。
故意殺人犯劉子業,因為鄰居80歲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牛爺爺經常威脅殺劉子業全家而勒死對方。
問:誰被改判了死緩?
【O省迷案 86】——協助自殺?
在S市坑坑坑路和嗒嗒路的交界口,有一家雜貨鋪。這天老闆沈南啟報警稱自己要自首,因為自己剛剛把妻子在浴缸中殺害。根據沈老闆的供述,妻子薛秀因為精神壓力大,多次想自殺。案發前她又一次想不開,寫下遺書,又在店裡大吵大鬧,並要求沈南啟幫她自盡。沈南啟百般勸阻未果,只好把她按在浴缸里。
在案發現場,確實有死者親筆遺書,說自己工作壓力太大,而且很多顧客進店只看不買。浴室內確實也是案發現場,地上有許多飛濺的水跡。通過走訪調查,警方核實沈南啟和薛秀關係長期不和,薛秀經常無端懷疑沈南啟有外遇而爭吵,案發前晚薛秀在店內打罵吵鬧動靜極大,且罵得很難聽。
很快,警方以幫助自殺把案件移交檢察院,S市中院以故意殺人判處沈南啟有期徒刑十五年。然而,審判后S市檢察院發現了一個疑點,由O省檢察院提出抗訴。2009年,O省高院採納了抗訴意見,認為被告人幫助自殺情節不成立,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問:下列哪一個證據讓檢察院作出抗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