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省迷案 194】—— 恶棍伏法
葛霸先是个报复心重的人,2005年5月8日他因为邻居临时把垃圾放在楼道中和对方发生争吵而怀恨在心。次日他准备了一瓶硫酸,趁邻居小孩上学之际,往他脸上泼去,导致小孩毁容。时候葛霸先也感觉过分了,于是像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自首。小孩虽然没有生命危险,但仍然受了重伤,经鉴定为二级伤残。
庭审时,葛霸先当庭认罪悔罪,并答应超额赔偿被害人及家属的各项损失。在收到赔偿款后,家属包括被害人都表示谅解葛霸先并请求从轻处罚。而且葛霸先被检测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轻度)。
2005年8月底,S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葛霸先仅因琐事就用硫酸对无辜未成年人下手,且造成严重残疾的后果,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应当从重处罚。虽然被告人能主动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受害人与家属谅解,且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本案实属恶劣,不足以从轻处罚,因此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葛霸先提出上诉,称自己存在诸多从轻情节,请求改判。2005年底,O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上诉理由虽然属实,但本案从重情节远超出从轻情节,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葛霸先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问,本案是否有错误,还是完全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