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繼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後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身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根據上述定義,按照法定繼承的上述規定,下列各項正確的選項是?
A.王一夫婦與王一的父母在一次水災中喪生,無法確定死亡先後時間,王一隻有弟弟王二,王一的妻子只有父親,則王二既可以繼承父母的那份遺產,又可以繼承王一的全部遺產。
B.離異的劉大與兒子(未成年)、弟弟劉二在一次事故中死亡,無法確定死亡先後時間,劉大和劉二有父母和弟弟劉三在世,則劉三也可分得那份遺產。
C.李某和李妻與獨生女(已婚)乘車外出,途中發生車禍,三人全部死亡,但無法確定死亡先後時間,則李女丈夫對李某夫婦遺產的繼承順序先於李某父母。
D.馬某與大兒子馬大、孫子(馬大所生獨子)喪生,無法確定死亡先後時間,只有馬某留下100萬遺產,其親屬中只有馬大之妻和二兒子馬二,則馬大之妻與馬二繼承的財產份額不同。
某建材公司與某木地板生產廠簽訂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木地板生產廠向建材公司提供木質地板若干,木地板生產廠提供樣品,雙方約定了樣品的規格、組成成分等。木地板生產廠提供了樣品,建材公司封存了樣品。半年後,木地板生產廠生產完畢,交付產品。建材公司經檢驗發現,這些木地板不符合預期市場要求,存在重大質量缺陷,根本無法使用,於是拒絕提貨。木地板生產廠堅持認為其生產的產品完全符合先前封存的樣品,自己沒有過錯,要求建材公司如約履行合同義務。木地板生產廠真的就沒有責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