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木器廠和某幼兒園簽訂一份承攬合同,合同約定木器廠按幼兒園要求為其加工300套桌椅,幼兒園應在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支付加工費10萬元,交貨時間為2010年10月1日。合同簽訂后,木器廠積極組織加工,但幼兒園沒有按約定期限支付加工費。9月2日,當地消防部門認為木器廠生產車間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要求其停工整頓。木器廠因此將無法按合同約定期限交貨。幼兒園在得知這一情形后,要求木器廠承擔違約責任。幼兒園的做法合法嗎?
某煤礦取得了採礦許可證,經營者卻不善經營,取證后一年,礦領導即決定將煤礦轉讓。礦長與某礦業公司簽訂了煤礦轉讓合同,將其擁有的採礦權轉讓給礦業公司。但是雙方均未向原採礦權發證機關提出轉讓申請,也沒有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手續。礦業公司投入大量資金進行煤礦改造建設,而看到煤礦形式日益高漲的原煤礦礦長卻要求礦業公司增加轉讓費。雙方沒有取得一致,訴諸法律,最後法院確認轉讓無效,雙方各自承擔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
請問,該合同有效嗎?
陳某向王某聲稱要購買80克海洛因,王某便從外地購買了80克海洛因。到達約定交貨地點后,陳某掏出模擬手槍威脅王某,從王某手中奪取了80克海洛因。此後半年內,因沒有找到買主,陳某一直持有80克海洛因。半年後,陳某將80克海洛因送給其毒癮很大的朋友劉某,劉某因過量吸食海洛因而死亡。關於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春秋時期,晉國大夫趙盾與其族弟趙穿對國君晉靈公極為不滿,共謀刺殺晉靈公,已經商量好了動手的時機和地點。但趙盾後來又反悔,不想干這麼冒險的事,於是沒有跟趙穿說一聲就離開了晉國首都,不再過問此事。趙穿遂獨自一人按原計劃殺死了晉靈公。
按照現代刑法理論來看的話,趙盾的行為:
乙(16周歲)進城打工,用人單位要求乙提供銀行卡號以便發放工資。乙忘帶身份證,借用老鄉甲的身份證以甲的名義辦理了銀行卡。乙將銀行卡號提供給用人單位后,請甲保管銀行卡。數月後,甲持該卡到銀行櫃檯辦理密碼掛失,取出1萬餘元現金,拒不退還。甲的行為構成下列哪一犯罪?
甲乙丙三人合夥開辦電腦修理店,店名為「一通電腦行」,依法登記。甲負責對外執行合夥事務。顧客丁進店送修電腦時,被該店修理人員戊的工具碰傷。丁擬向法院起訴。關於本案被告的確定,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