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省迷案 141】—— 法院推理新編(6)
下定義:詐騙罪指通過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式導致受害者產生錯誤認識,以至於交付財物的犯罪。其中,為了穩住被害人而退回部分騙取的財物也是犯罪的一環節,不能從犯罪數額中扣除;案發後退贓也只是從輕情節,不能從贓款數額中扣除。案外資金流動不計入贓款數額的增減。
S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詐騙案。被告人(網名蚊香帝高澄,下簡稱蚊香帝)與被害人羅某從2015年開始談對象。期間蚊香帝徵得羅某同意,幫她在上班時經營網店,說好二八分賬。取得羅某信任后,蚊香帝共合法售賣12萬元商品,自己分得2.4萬元。后蚊香帝以投資蝸牛養殖項目(實際不存在),以高回報為誘餌使得羅某投資54萬元。為了使項目看得更真實,蚊香帝在一個季度后返還羅某14萬元稱這是第一階段的盈利。隨後蚊香帝又以養殖牛蛙和螞蟻的產業誘騙羅某投資126萬元。2017年2月14日,蚊香帝以情人節名義給羅某購買了價值8萬元的高檔手錶。2017年11月17日,羅某發現蚊香帝是個騙子,遂報警。歸案后,文襄帝主動退贓62萬元,已揮霍79萬元。
S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本案的詐騙數額為192萬元,鑒於部分退贓,從輕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
羅某以認定數額過多為由提出上訴。O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終審,認定本案一審事實清楚,但認定數額不當,應當糾正。因此作出正確的數額認定,並維持一審量刑。
請問:O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的贓款是多少?
【O省迷案 107】——被害人過錯
下定義:被害人過錯指在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對被告人及其近親屬事先故意犯下過明顯違背公序良俗的事,導致原本不想加害被害人的被告人因為對方的行為而在該行為未受到處罰前就對被告人進行的刑事犯罪的情況。
2004年9月4日,O省高級人民法院複核了五起一審被判處死刑的案件,最終以被害人過錯為由將其中一起改判死緩,其他四起維持原判並執行死刑。
故意殺人犯程永明,因為大學舍友反對他開空調而把舍友捅死。
故意殺人犯龐通,因為妻子被鄰居張二狗強姦而一氣之下掐死張二狗。
故意殺人犯熊躍,因為不堪建築隊長對自己的舍友長期欺壓剝削而用鋼管將對方打死。
故意傷害犯王慕,被被害人蒲某無端毆打導致受傷,后經過協調蒲某賠償王慕醫療費。但王慕認為賠少了遂找到蒲某把他打死。
故意殺人犯劉子業,因為鄰居80歲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牛爺爺經常威脅殺劉子業全家而勒死對方。
問:誰被改判了死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