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叙述]:公元2001年,1月2日,在A国A省A市A区,早上六点,公安局接到报警,清洁工李某说,本区的第一单元街上,一个下店上家,一楼开店二楼住宿平房小型餐厅内, 老板和老板娘死了,名字叫张大哥餐厅。
周警长,带领十名警员与相关人员,立案侦查,来到现场勘察,张某死在二楼1号房间的床上,1号房间的是关闭着没锁的, 王某死在房间外的走廊上,这是一个24小时营业的店,但是老板和老板娘,晚上到时间就睡觉或者在二楼休息。
由钱经理,带领其他员工继续值夜班,今天早上清洁工李某去二楼打扫卫生,才发现人死了,于是立刻报警。
[相关物证]:警察发现二楼死者张某隔壁2号房间的门是开着的,夫妻生的两岁半的孩子,在床上发烧,餐厅门口监控录像显示,昨晚只有1月1日早上八点,来应聘夜班的,赵某,昨天进去过二楼,找老板应聘厨师,死者现场留下的带血杀人刀,经鉴定就是这把刀杀的两名死者,刀把子上,检测出赵某的指纹,死者手机上,最后一通电话,通话记录是,与赵某的通话,时间是1月1日,晚上21点。
[法医验尸报告]:死者张某与死者王某,两人的死因是,被菜刀砍脖子至死,死亡时间是,1月2日凌晨一点到凌晨三点之间,胃中没有食物,没有中毒现象,没有别的疾病。
[房间结构]:下店上家,一楼是餐厅,带窗户就是那种让光进来白天省的开灯的设计,与厨房带窗户,一个侧所带窗户、所有窗户没上锁,十个桌子、20个椅子,2个冰箱、3个物品柜,2个灶具,大量食材,二楼一个侧所带窗户,1号房间和2号房间。
监控只能看到门外和直到一楼到上二楼那个楼梯。
[人物资料]:
张某40岁男,身高一米七,体重56公斤,B型血厅的老板,和老婆关系非要好
王某35岁女,身高一米七,体重54公斤,血型A,是张某的老婆,与老公关系非要好。
赵某26岁男,身高一米七,体重53公斤,血型B,赵某有盗窃前科自首,1千多个,追回98个,被判六年,盗窃金银器品,出狱1个月,没工作,有暴力倾向。
钱某34岁男,身高一米七,体重52公斤,血型B,餐厅的经理。
孙某30岁女,身高一米七,体重50公斤,血型B,餐厅的收银员。
冯某30岁男,身高一米八,体重60公斤,血型O,餐厅的服务员。
李某31岁男,身高一米八,体重60公斤,血型AB,餐厅的清洁工。
[人物口供]:
李某:今天早上六点,我去二层打扫卫生,发现人死了,所以立即报警,昨天凌晨左右忘记几点,好像是听到上面有一点动静,问了一问有事情吗,听到上面回复了一声没事,就没管了,没注意是不是老板的声音。
钱某:您好警察同志,坐下喝口茶,是这样昨天赵某应聘确实用过一把刀,现在不见了,所以应该凶器就是这把刀,当时比较忙,我就忘了把刀叫人收回去了,赵某可能直接给顺走了。
赵某:刀上有我的指纹是因为,我昨天应聘厨师时用的就是这把刀,昨天21点的电话是,张某说我休息一天之后,明天来上班,警察条子,老子他妈的没杀人呀,你他妈的不要认为我以前偷过东西,又来杀人了。
孙某:我是收银员,案发当时,我很忙什么也不知道,这事服务员冯某应该可以证明,小冯呀快过来和警察说说。
冯某:这事我能证明,孙某和我当时很忙的,孙某全程应该没时间去杀人,还有老板说下个月就要把这家餐厅给卖掉了。
A区公安局14天后,将案卷移交给A巿中级人民检查院复核,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决定不起诉赵某,无罪推定,赵某释放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