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城市里有十个建筑,把它们从左到右排,最左边是第一位。已知:
1.酒店的不在第三位。
2.商场和地税局中间隔着两个建筑。
3.报社不是第二就是第六。
4.政府在第五位,旁边是法院。
5.写字楼的旁边没有医院,且排号数字是双数。
6.银行不在第一就在第二,因为法院的顺序号是自己的四倍。
请问学校排在第几位?
U国最高法院的作用是保障所有人的权利不受政府滥用权力的侵犯。因为U国宪法没有明确所有人的权利,所以最高法院有时就必须借助于明确的宪法条款之外的原则来使它的判决具有公正性。然而,除非最高法院坚持单一的客观标准,即宪法,否则人们的权利就会受那些具有审判权的人的兴致所摆布。因此,只有明确的宪法条款才能使法院的判决公正合理。既然这些结论相互之间并不一致,那么U国最高法院的作用是保障所有人的权利,不受政府滥用权力的侵犯的说法就是不正确的。
本段落得出的新结论的推理是有缺陷的,因为该论述:
A、忽视了给总的声明提供合理支持数据,而把着重点放在了驳斥那个声明的单一例子
B、企图为某观点辩护,因为该观点被广泛支持,并且基于那个观点的判决常常被认为正确
C、否决一被认为是谬误的声明,因为如果该声明被人接受的话,做出该声明的人就会受益
A、2010年小明因琐事伤害父亲致死,被O省高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B、2014年小周将长期虐待自己的某个熟人杀害被判处无期徒刑,那死者必然不是他的长辈
自从《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民告官”的案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人们普遍担心的是,“官官相护”会成为公正审理此类案件的障碍。但据H省本年度的调查显示,凡正式立案审理的“民告官”案件,65%都是以原告胜诉结案。这说明,H省的法院存审理“民告官”的案件中,并没有出现社会舆论所担心的“官官相护”。以下哪项如果为真,最能削弱上述论证?( )
【O省迷案 92】—— 以暴制暴的代价
(这是之前发过的一起案例,见O省迷案30)
2017年6月26日,S市中院对一故意杀人案作出判决:被告王某犯故意杀人罪,鉴于本案因家庭内部引发且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判处无期徒刑,王某提出上诉。
同年11月16日,O省高院作出终审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持刀捅刺其夫赵某胸部一刀致其死亡,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后果特别严重,本应严惩。但被害人赵某二十多年来来长期对被告人实施严重家庭暴力,常常把王某往死里打,还强迫其吸食毒品,致王某的身心都受到重大损害,连女儿都不能幸免;此外赵某还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案发前被害人将女儿挟持到一偏僻废弃小屋中非法拘禁,并勒索被告1000万元并对其强行侵犯。案发当日赵某将情妇带回家中,逼迫王某净身出户,否则将杀害王某与女儿,并当众人之面殴打王某致轻伤。王某不堪赵某的虐待,在施暴过程中顺手抓起水果刀行凶。本案属于典型由家庭暴力引发杀人案,被害人赵某有严重过错且构成犯罪,王某作案手段不是特别残忍,情节不是特别恶劣,作案对象特定,可对王某从轻处罚。撤销原判,改判其有期徒刑十五年。
当丝妤和奈晴看到这个判决时,感觉判重了,因为很多法院(当然不包括O省高院)引用过“因不堪严重家庭暴力,身心受到巨大伤害,以及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不堪忍受而杀害施暴者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她们认为有期徒刑三到五年比较适当,而非十五年。
从逻辑的角度看,O省高院的裁决与那些法院援引的理由是否冲突?
【O省迷案 67】——分配工作
关于O省高院(2017年)某三日的工作安排,已知:
1. 11月15日的刑事案件不全由刑一庭审理,11月16日的刑事案件全不由刑二庭审理,11月17日的刑事案件全部由刑三庭审理
2. 如果庭长参与审案,则庭长担任审判长
3. 所有的重大案件(一审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都要由庭长参与审案
4.刑一庭庭长姓王,刑二庭庭长姓娄,刑三庭庭长姓杨。
5. 11月15的案件全部是重大案件,11月16日的案件不全是重大案件,11月17日的案件全是重大案件。
6.刑三庭这三天只有一天有庭长担任审判长
7.这三天所有审理的重大案件都当庭作出宣判裁定了。
关于这三天的工作,以下正确的是:
①这三天刑三庭肯定审理过非重大案件。
②11月17日刑三庭有些案件可能审判长不是杨庭长。
③11月16日所有重大案件都是王庭长担任审判长。
④可能有一个刑事庭这三天都没审理过重大案件。
移送管辖: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以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因而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制度。
下列属于移送管辖的是?
A.基层法院立案后,发现本案涉案金额巨大,因而将案件移交中院审理。
B.经上级法院同意,C区法院将本由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给H区法院审理。
C.上级法院决定将本由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给H区法院审理。
D.法院在对原告的起诉状审查后,发现该案不属于自己的管辖权范围,因而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