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省迷案 92】—— 以暴制暴的代價
(這是之前發過的一起案例,見O省迷案30)
2017年6月26日,S市中院對一故意殺人案作出判決:被告王某犯故意殺人罪,鑒於本案因家庭內部引發且被害人有明顯過錯,判處無期徒刑,王某提出上訴。
同年11月16日,O省高院作出終審宣判。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持刀捅刺其夫趙某胸部一刀致其死亡,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後果特別嚴重,本應嚴懲。但被害人趙某二十多年來來長期對被告人實施嚴重家庭暴力,常常把王某往死里打,還強迫其吸食毒品,致王某的身心都受到重大損害,連女兒都不能倖免;此外趙某還與他人保持不正當男女關係。案發前被害人將女兒挾持到一偏僻廢棄小屋中非法拘禁,並勒索被告1000萬元並對其強行侵犯。案發當日趙某將情婦帶回家中,逼迫王某凈身出戶,否則將殺害王某與女兒,併當眾人之面毆打王某致輕傷。王某不堪趙某的虐待,在施暴過程中順手抓起水果刀行兇。本案屬於典型由家庭暴力引發殺人案,被害人趙某有嚴重過錯且構成犯罪,王某作案手段不是特別殘忍,情節不是特別惡劣,作案對象特定,可對王某從輕處罰。撤銷原判,改判其有期徒刑十五年。
當絲妤和奈晴看到這個判決時,感覺判重了,因為很多法院(當然不包括O省高院)引用過「因不堪嚴重家庭暴力,身心受到巨大傷害,以及長期遭受家庭暴力不堪忍受而殺害施暴者的,可以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她們認為有期徒刑三到五年比較適當,而非十五年。
從邏輯的角度看,O省高院的裁決與那些法院援引的理由是否衝突?
【O省迷案 67】——分配工作
關於O省高院(2017年)某三日的工作安排,已知:
1. 11月15日的刑事案件不全由刑一庭審理,11月16日的刑事案件全不由刑二庭審理,11月17日的刑事案件全部由刑三庭審理
2. 如果庭長參與審案,則庭長擔任審判長
3. 所有的重大案件(一審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都要由庭長參與審案
4.刑一庭庭長姓王,刑二庭庭長姓婁,刑三庭庭長姓楊。
5. 11月15的案件全部是重大案件,11月16日的案件不全是重大案件,11月17日的案件全是重大案件。
6.刑三庭這三天只有一天有庭長擔任審判長
7.這三天所有審理的重大案件都當庭作出宣判裁定了。
關於這三天的工作,以下正確的是:
①這三天刑三庭肯定審理過非重大案件。
②11月17日刑三庭有些案件可能審判長不是楊庭長。
③11月16日所有重大案件都是王庭長擔任審判長。
④可能有一個刑事庭這三天都沒審理過重大案件。
A、2010年小明因瑣事傷害父親致死,被O省高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B、2014年小周將長期虐待自己的某個熟人殺害被判處無期徒刑,那死者必然不是他的長輩
移送管轄: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以後,發現本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因而將案件移交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的制度。
下列屬於移送管轄的是?
A.基層法院立案后,發現本案涉案金額巨大,因而將案件移交中院審理。
B.經上級法院同意,C區法院將本由自己管轄的案件交給H區法院審理。
C.上級法院決定將本由自己管轄的案件交給H區法院審理。
D.法院在對原告的起訴狀審查后,發現該案不屬於自己的管轄權範圍,因而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一個城市裡有十個建築,把它們從左到右排,最左邊是第一位。已知:
1.酒店的不在第三位。
2.商場和地稅局中間隔著兩個建築。
3.報社不是第二就是第六。
4.政府在第五位,旁邊是法院。
5.寫字樓的旁邊沒有醫院,且排號數字是雙數。
6.銀行不在第一就在第二,因為法院的順序號是自己的四倍。
請問學校排在第幾位?
U國最高法院的作用是保障所有人的權利不受政府濫用權力的侵犯。因為U國憲法沒有明確所有人的權利,所以最高法院有時就必須藉助於明確的憲法條款之外的原則來使它的判決具有公正性。然而,除非最高法院堅持單一的客觀標準,即憲法,否則人們的權利就會受那些具有審判權的人的興緻所擺布。因此,只有明確的憲法條款才能使法院的判決公正合理。既然這些結論相互之間並不一致,那麼U國最高法院的作用是保障所有人的權利,不受政府濫用權力的侵犯的說法就是不正確的。
本段落得出的新結論的推理是有缺陷的,因為該論述:
A、忽視了給總的聲明提供合理支持數據,而把著重點放在了駁斥那個聲明的單一例子
B、企圖為某觀點辯護,因為該觀點被廣泛支持,並且基於那個觀點的判決常常被認為正確
C、否決一被認為是謬誤的聲明,因為如果該聲明被人接受的話,做出該聲明的人就會受益
自從《行政訴訟法》頒布以來,「民告官」的案件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人們普遍擔心的是,「官官相護」會成為公正審理此類案件的障礙。但據H省本年度的調查顯示,凡正式立案審理的「民告官」案件,65%都是以原告勝訴結案。這說明,H省的法院存審理「民告官」的案件中,並沒有出現社會輿論所擔心的「官官相護」。以下哪項如果為真,最能削弱上述論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