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省迷案 102】—— 法院推理新编(3)
O省高院规定:被告人有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即某种犯罪行为在没有从轻从重情节时的量刑)的20%~30%,本条适用于法定刑全部在有期徒刑范围内的罪名。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范围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死刑。
李鹏因为邻居老苟多次强行侵犯、羞辱自己的妻子还往自家投放危险化学品未遂而上门理论,进而把老苟殴打致死。S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鹏犯故意伤害罪,考虑到被害人有严重过错,且被告人能主动投案自首,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李鹏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诉期间李鹏从狱友口中获取了一起贩毒案的线索,并协助警方破获一起特大涉毒案件。2021年8月10日,O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鉴于二审期间李鹏有重大立功,在原判基础上进一步从轻处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李鹏对此表示不服,理由是即使按照20%的幅度从轻处罚,量刑也最多是有期徒刑十二年。但律师表示二审法院判决没有错误,因为本案不适用那条规定。李鹏又不服,说:“我一审可是只判了十五年,属于有期徒刑,怎么不适用啊?”
问: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李鹏的错误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