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新版的《公務員法》由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修訂通過,從2019年6月1日起開始施行。根據這個版本的《公務員法》,下列哪個人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某商場在5月1日起的好幾期晚報上連續發廣告,其內容是:「我商場現有某某廠名牌某型號電視機,每台價格1500元,隨時供貨。截止日期為5月7號,欲購從速。」姜某看到廣告后,在5月5日到該商場購買要求購買一台廣告中指明的電視機,但是商場服務人員卻告訴他:沒有貨了,真想購買,明年趕早。姜某覺得自己打車來買電視卻買不上,吃了虧,認為商場應該按廣告上說的執行,如果真的沒有廣告中指明的電視機,就要賠償他來去的車費100元。
請問,商場應該賠償車費嗎?
毒販甲得知公安機關近來要開展「嚴打」鬥爭,遂將尚未賣掉的50多克海洛因和販毒所得贓款8萬多元拿到家住偏遠農村的親戚乙處隱藏。公安機關得到消息后找乙調查此事,乙矢口否認。乙當晚將上述毒品、贓款帶到後山山洞隱藏時被跟蹤而至的公安人員當場抓獲。乙的上述行為應當以何罪論處?
某電子科技公司研究開發出一種國內首創的新產品,因為沒有批量生產的能力,於是委託某機械裝備公司生產一套加工設備。機械裝備公司接受委託后,研究了電子科技公司提供的圖紙,知悉了該產品的關鍵信息,並保留了重要信息。機械裝備公司完成委託,將該加工設備提供給電子科技公司並調試成功。隨後,機械裝備公司利用其得到的信息,又快速生產出兩套新的加工設備,並出售給外地某公司。外地公司利用新設備生產經營與電子科技公司一樣的產品。電子科技公司的市場佔有率下降了30%。對此,機械裝備公司應該承擔責任嗎?